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闽南师范大学档案保密规定




1.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《档案法》和《保密法》,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,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,防止泄密、失密现象发生。

2.接待查阅和归档人员,应在阅档案室或办公室,并认真履行登记、签字手续;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。

3. 未经批准,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,不得随意复印、摘抄档案。档案工作人员更不得私自摘抄和传播具有内部和保密性的档案内容。

4. 凡需处理和销毁的档案,按《闽南师范大学档案鉴定销毁程序》办理。

5. 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,应按《档案法》和《保密法》有关条款处理。

闽南师范大学档案馆

主办:福建省 闽南师范大学  档案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