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凡本校教职工、学生,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、范围后,均可查阅利用本馆保存的属公开范围的档案。
二、查阅档案时,应履行审批手续,具体规定如下:
1、党委、校长办公室会议记录,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。
2、党政类档案,须经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3、财务档案,须经财务处处长同意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4、出版类专家审稿意见,须经编辑部主任同意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5、基建、仪器、科研、声像、实物档案须经查阅单位负责人同意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6、外单位查阅档案,须凭单位介绍信,并经查档单位负责人同意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7、查阅学籍档案,须凭个人合法证件查阅。
三、档案资料一般只限在阅档室查阅,不外借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者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并在批准期限内归还。
四、查(借)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,不得私自抄录,不得任意扩散和传播档案内容。严禁涂改、污损、抽拆、转借,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报学校按规定处理。
五、阅档者必须认真填写查(借)阅档案登记表,并积极提供利用档案效果情况。
六、校外单位和校内个人非工作需要查阅档案,应遵守有偿服务办法。
闽南师范大学档案馆
2022年4月6日